一、契税概述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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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时,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费。在土地转让过程中,契税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某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契税减免。
二、契税减免条件
1. 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军事单位承受土地、房屋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军事设施的,免征契税。
2.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、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用于医疗、卫生、保健的,免征契税。
3. 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军事单位承受土地、房屋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军事设施的,免征契税。
4. 承受荒山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土地使用权,并用于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生产的,免征契税。
5.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,重新承受住房的,免征契税。
6. 因城市房屋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,对购房人按购房面积与原拆迁面积的比例免征契税。
7. 因土地、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、征用,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契税。
三、契税减免比例
1.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(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)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1.5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
2.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2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
3.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,按照3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
四、契税减免程序
1. 申请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,包括土地、房屋权属证明、契税减免申请表等。
2.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,符合减免条件的,予以批准。
3. 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契税。
五、契税减免期限
契税减免期限一般为自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三年内。特殊情况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
六、契税减免争议处理
1.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对契税减免的审核结果有误,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。
2.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七、契税减免政策调整
契税减免政策会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调整。申请人需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化,确保自身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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